出国签证 日本的劳务签证怎么办理
由于日本是非移民国家,所以没有制订移民法,但并不是绝对排斥外国人在日本永久居留。某些有专业特长的外国人,经过批准也可以获得在日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定居日本的审核条例以法务省颁发的出入国管理法为依据。按照日本入国管理法规定,赋予进入日本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居留资格。外国人必须依据自己的居留资格,居留一定的时间,从事一定的工作。从目前情况看,能够适合在日本长期居留的资格有:技术签证、劳务签证、被抚养者签证、特殊签证。技术签证。包括代号为4—1—7和4—1—12的两种签证。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法规定,外国人中的专家、教授、讲师、医生、翻译和各种技术人员,如果被日本有关企业或科研机构、学校雇用,可以获得此种签证。入境以后,一般允许居留一年,以后再凭雇用证明申请延期。这些入境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同时入境居留。劳务签证。签证的代号是4—1—13,是发给各种熟练劳工的入境签证。这种入境签证有效期为二年,一年期满后,可以申请两次延期,也就是居留三年。三年居留期满后,必须出境。然后再重新申请入境,继续居留三年。只要有雇主雇用,每隔三年就可以重新入境一次,并且不受入境次数限制。被抚养者签证。代号为4—1—15,是指旅日华侨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此种入境签证。签证效期限为半年或一年。签证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居留。几年以后,就可以得到三年有效的居留签证,直到长期居留下去。特殊签证。代号为4—1—16—1、4—1—16—2、4—1—16—3。这种入境签证主要发给具有日本血统或与日本有血缘关系及法定血缘关系的人。例如,生活在中国的日本孤儿、日本血统中国国籍妇女,以及他们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养父母,也包括与日本人结成婚姻关系的中国公民。以这种签证入境,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是期限最长的一种。逾期之前,可以申请延期,直到取得永久居留权利。按照日本入国管理法规定,连续在日本居留十年以上,就能获得永久居留许可。但是,也有几种人不受十年居留期的限制。如有日本血统的人、日本公民的外国配偶、对日本有显著贡献者。根据日本法律规定,不同种类的签证应按照不同方式进行申请。技术签证和劳务签证应当由聘请或雇用部门向当地的入国管理局提出申请,即申请入境许可。申请时必须提供聘请书、合同书、担保书等证明材料,入国管理局呈报法务省核准后,便发给一份有签证代号的《居留资格证明书》,申请人持《居留资格证明书》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被抚养者签证和特殊签证。一般由申请人直接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申请时必须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担保证明或工作录用证明。在日本出生的,出具户籍誊本即可。从申请到取得入境签证,一般需要三个月到半年左右的时间。取得以上几种签证,只是能够比较长时间在日本居留,而不是永久居留。有些留日学生通过婚姻关系改变国籍而取得永久居留权。日本的国籍法规定同日本公民结婚的配偶,在日本居住三年以上,即可以入籍。作为日本国民的养子女,在未成年以前,连续在日本居留三年以上者也可以加入日本国籍。尽管日本政府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取得在日永久居留权是很困难的。日本国出入境管理条例、外国人管理条例等规定,凡属下列情况者,日本允许外国人移民日本定居:a、日本公民的配偶与父母;b、日本公民的子女(一般为未满21岁者);c、日本公民在国外收养的年龄不满14岁的孤儿;d、日本公民在国外居住而无人赡养的祖父母。其中日本公民的外籍配偶,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移民进入日本国土后,可以申请加入日本国籍。其他情况下的外国公民,绝大多数只能取得在日本的长久居留权而不得加入日本国籍。日本国地域狭窄,人口密度颇大,可开发资源少,为排斥移民采用严格的法令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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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签证八大误区
误区一:换本新护照就可抹去过去的记录。有人出国留学签证被拒之后,以为换本新护照就没了拒签记录,其实不然,所申办的新护照上会说明这本护照是根据第一本转发的。当签证官看到这一类护照,或查明过去的记录,会认为这是一种隐瞒过去真实经历的不诚实行为,通常不会发给签证。
误区二:“活护照”肯定好用。人们普遍认为,在申请英、美等国家的留学签证之前,如果有日本、韩国、新加坡等第三国的成功出入境记录,就把自己的护照做“活”了,“活护照”对日后再申请日、韩等国的签证肯定会有帮助。可是,英、美这样的国家是不会以他国的签证作参考的。
误区三:已经留学在外,却想在国外办第三国的中途转学签证。如果没有充分的、真实的理由,在他国申请第三国签证的做法会令人费解,基本都不会成功,因为按照西方国家的主要签证法规,通常应回到本国重新申请办理新的留学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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