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官拒绝签证申请时并不都需要给出拒绝理由。但是,根据2011年6月16日的改革令,若申请者为下列成员: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家庭成员、法籍人士家庭成员或PACS同居人或经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完全收养的未成年人、被批准家庭团聚的成员、被批准在法国工作的员工、被申根信息系统记录不予入境证的人员以及可自动申请法国十年居留证的外国人,签证官拒签必须给出充分的拒绝理由(具体情况请见下表)。
法国领馆的拒签决定可分为明示拒签和默示拒签。申请者提交申请两个月后,领馆不作出回复,视为默示拒签。
如果申请者认为法国总领馆的拒签没有理由或理由不成立,可以向法国外交部的专门申诉机构 (la Commission de recours contre les décisions de refus de visa d'entrée en France -CRV)进行申诉。
申请者必须在收到拒签信的两个月内向上述申诉机构进行申诉,这是所有其它行政上诉的必经程序。申请者的申诉或上诉状必须是有充足理由的,上诉状应以法文书写并签名。
外国申请者可以自己到申诉机构进行申诉,也可以要求律师或其他能代表自己利益的第三人进行申诉。
申诉机构可以驳回申请者的请求,也可以经外交部和内政部的同意向申请者颁发签证。
若申诉机构驳回申诉者的请求,或者申诉机构同意颁发签证,但外交部拒绝签证,申请者可以在两个月内向南特行政法院进行司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