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引发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如果移民代理或留学中介为客户弄虚作假,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当然移民代理或留学中介应该受到相应法律上的惩罚,但对客户来说,要承受的是什么结果呢?假如中介故意的使用虚假或伪造的资料来为客户申请签证,那么这个签证申请是否有效呢?
换句话说,假如申请资料中的虚假或伪造的资料和信息完全是由移民代理或留学中介一手策划,申请者本身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给移民代理或留学中介这样的授权,申请的签证是否一定被拒,被拒的同时是否会PIC4020 的惩罚条款来限制申请人在一定的时间内申请任何的澳大利亚签证?
答案是“是的”,签证的结果由签证申请人承担。
之前有很多次的法庭案例支持移民局对这样签证申请的处理。最近的一个案列由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判决的案列再一次的提醒我们,即使签证申请者是不良移民中介或不良留学中介的受害人,并不解除申请人对签证申请的责任, 也没有办法救回这个签证申请,甚至这个申请不被认可是无效申请。
这个故事是这样的:签证申请人找到了一个移民代理想延长在澳大利亚的签证,移民代理告诉她说可以帮助她申请485工作签证,当签证申请人询问需要什么资料时,移民代理告诉她说只要她和她丈夫的护照。申请人收到了由TRA职业评估机构发出了职业评估通过信,职业是厨师,485的签证申请表上也显示了TRA的档案号码。但事实上,TRA从来就没有过这个职业评估的申请人。签证被移民局拒签。
签证申请人试图在法庭上建立的是:由于TRA的职业评估结果是虚假的,从一开始这个签证申请就不符合485签证申请的基本条件,所以这个签证申请是无效的。联邦法庭并没有接受这样的论点,很明确的指出,任何的虚假资料并不造成申请的无效。
在一个高院的案列中,法官给出了一个著名的公式“骗子=有能力解决任何事情”,这个案列也再一次证明了这个公式。
这个案例中的签证申请人是否由于自己没有参与造假,不清楚在申请表中提供了虚假信息而减少了自己的责任呢?完全没有。法庭接受了申请人依赖于移民中介来完成签证申请的说法,申请人也不清楚递交的签证申请包含了一个不是自己职业的成功职业评估,但是签证有可能的成功是基于这个“成功”的职业评估之上的,可以归结成利用“欺诈性的虚假信息”来博签证成功的概率。
同时法庭认为这个移民中介收取的费用不是正常的中介服务费用,申请人是支付了中介伪造资料的服务费。
法庭的判决认为,即使申请人不知道签证递交资料中的信息,在签证申请中,申请人还是要为其委托的中介行为包括不当行为负有主要的责任,由此维持的移民局基于PIC 4020对签证拒签的决定。而移民中介伪造职业评估的行为如果是触犯法律或违反职业操守的话,由法律或由移民代理的监管机构制裁。今天的新闻,一名47岁的墨尔本妇女因为向澳大利亚移民部提供假文件,为一些持临时签证的学生证明工作经验并收取费用而获刑18个月,3年行为操守和2000元罚款。
回到最初我们说的CQU学生,“爱莫能助”是我当时给他的回答。同样的信息希望能传递给大家,“骗子=有能力解决任何事情”不但适合签证申请,也适合我们在生活中的很多场景。
解释一下,在澳大利亚,不是注册移民代理如果给出签证方面的咨询或办理是属于违法行为,文章中之所以提到到留学中介,是因为有在中国的留学中介被澳大利亚移民局授权可以递交学生电子签证,虽然荒谬,但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