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不准出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通知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其他情形。
二、外国人不准入境情形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三)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四)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六)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事项。